关于对漏欠养路费车辆实行就地查补的通知
2006年1月1日, 10:48 | 网友浏览 689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车辆在稽查中被查如何处理问题,我厅曾以皖交路[1997]54号文明确规定,即查获地公路征稽机构加征滞纳金,养路费本金回车籍所在地公路征稽机构补缴。

2000年1月17日安徽省交通厅皖交路[2000]7号发)

各市、行署交通局(委),亳州市交通局,省公路局: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车辆在稽查中被查如何处理问题,我厅曾以皖交路[1997]54号文明确规定,即查获地公路征稽机构加征滞纳金,养路费本金回车籍所在地公路征稽机构补缴。鉴于这种处理方法给车辆单位和个人带来不便,同时加重了车主的负担,经研究,从2000年元月1日起,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实行就地查补,就地处罚的办法。查获地公路征稽机构可对漏费车辆当月及以前月份的漏费情况进行处理,但不得征收次月及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查获地公路征稽机构补征的养路费,车籍地公路征稽机构应予认可,不得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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