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牌照后养路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1日, 10:48 | 网友浏览 578
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计价格[1995]2386号文件、省政府第60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农用运输车的养路费征收管理,明确交通系统内部的征收管理分工,提高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实征率,特作如下通知

(1997年8月27日安徽省交通厅皖交路[1997]55号发)

 

各行署、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计价格[1995]2386号文件、省政府第60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农用运输车的养路费征收管理,明确交通系统内部的征收管理分工,提高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实征率,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用运输车(不含汽车)载重质量在1.5吨(含1.5吨)以下的,由行署、市、县交通局所属征收单位征收管理;载重质量在1.5吨(不含1.5吨)以上的,由公路部门征收管理。

二、对采用或仿制130型汽车底盘生产的六轮农用运输车,属汽车改装产品,应按汽车产品更名,并比照BJ130、NJ130型载货汽车计征养路费。为此:

1.配置390、395Q型柴油发动机的,统一按1.5吨计征养路费,由行署、市、县交通局所属征收单位征收管理;

2.配置485、495型柴油发动机的,统一按2吨计征养路费;配置4102型柴油机发动机的,统一按2.5吨计征养路费,由公路部门征收管理。

三、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与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相同,每月每吨160元。实行包干缴费的,年包缴月数货车不得少于10个月,客车不得少于11个月。

四、各征收单位要顾全大局,按规定征收与管理,不得互争费源,不得乱扣车,乱罚款,要相互配合,协同征收,共同维护交通形象。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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